涉港離婚案件適用香港法律的問題 中國內地《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因此,在涉港離婚案件中,如果夫妻雙發協議選擇適用香港法律作為夫妻財產關系的準據法,或者雖沒有共同選擇適用香港法,但是雙方共同經常居住地為香港或者同為香港永久居民,則案件即使在內地人民法院訴訟,法院也需要適用香港法律來對夫妻財產的分割作出處理。 相關文章: 內地法院處理涉港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內地涉港離婚案件的送達 內地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的撫養權 內地登記結婚後雙方均移居香港,內地法院可否受理離婚訴訟? 涉港家事法案例:子女為香港居民,如何確定撫養費
Read More » Tag Archives: 香港律師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