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處理香港和內地兩地的離婚和家事法的律師,我們關注內地在處理涉港離婚及家事法律的一些典型案例。以下案例的意義在於: 當子女為香港居民且居住在香港,而父親為中國內地居民且居住在中國內地的情況下,內地法律在處理子女的撫養費申請時,是否有管轄權?適用內地還是香港的法律確定撫養費?在這方面,本案具有代表意義。 案例名稱:李敏、李敏X訴區兆深撫養費糾紛案 案件焦點: 生父為內地居民,子女為香港居民,內地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標準 案例指導效力: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參考性案例中確定的審判規則 案例發布: 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2年民事審判案例卷)收錄 判決法院: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二審 相關文章: 內地法院處理涉港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內地涉港離婚案件的送達 內地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的撫養權 內地登記結婚後雙方均移居香港,內地法院可否受理離婚訴訟? 涉港離婚案件: 由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證明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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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登記結婚後雙方均移居香港,內地法院可否受理離婚訴訟?
作為處理香港離婚和中港跨境離婚法律事務的律師,我們關注內地法院處理涉港離婚的案件及法律。以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雖然已經時間很久,但在理解內地法院處理涉港案件的管轄權的問題上,仍具有參考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在內地登記結婚後雙方均居住香港,現內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們離婚訴訟的批複 198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文章: 內地法院處理涉港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涉港家事法案例:子女為香港居民,如何確定撫養費 內地涉港離婚案件的送達 內地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的撫養權 涉港離婚案件: 由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證明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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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離婚子女管轄權的內地法律規定 1、《涉外法律關系適用法》 第二十五條 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第二十九條 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第三十條 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2、《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國為締約國,1992年生效, 核心原則: 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中港婚姻子女撫養權、監護權問題之管轄權 1, 如果涉港離婚案件由中國內地法律受理並審理,則相關的子女撫養權問題,一般一並由處理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和處理; 2. 如果未成年父母中任何一方為內地居民,且未成年子女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內地,則對於未成年人的撫養權、監護權中國法院應有管轄權。 子女撫養權判決的原則 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原則 有關涉港婚姻及子女撫養權問題,歡迎諮詢本律師事務所涉港離婚及家事法律團隊的律師。 相關文章: 涉港家事法案例:子女為香港居民,如何確定撫養費 內地法院處理涉港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內地登記結婚後雙方均移居香港,內地法院可否受理離婚訴訟? 內地涉港離婚案件的送達 涉港離婚案件: 由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證明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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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港離婚案件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據此,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可參照適用於處理涉港離婚案件。詳述如下: 二、 涉港離婚案件管轄權詳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對涉外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 1.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 在內地結婚後雙方均移民且定居香港的夫妻, 如果香港不受理其離婚訴訟,則當事人可向內地人民法院提離婚訴訟; (2)但是,如果雙方均已定居香港,則香港法院通常都會受理管轄其離婚申請,而在香港法律下離婚訴訟並非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受理(在香港法律下,婚姻締結地對離婚案件之法院管轄權影嚮不大)因此,依據此條向內地法院起訴並獲得內地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很小; (3)1984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在內地登記結婚後雙方均居住香港,現內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們離婚訴訟的批複》也表达出相同的政策; (4) 在福建泉州中院审理的蔡某与王某的离婚案件(上诉)中(詳見涉港離婚案件)中,雙方在內地結婚後,均已定居香港,一方向內地法院起訴離婚,內地法院以雙方和子女均已定居香港、且部分婚姻财产在香港,香港法院受理更为方便为由,接受一方的管轄權異議,駁回離婚起訴。 2.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 如果內地居民在香港結婚,並移民定居香港,如果香港法院以當事人的居籍地(內地香港同為中國國籍,並存在國籍的不同,只存在居籍domicile place的不同)為內地為由不予受理,則當事人扔可在內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這種情況只可能在極少數情況下出現: 內地居民已經定居香港(例如通過單程證赴港,內地戶口已經註銷,在內地視為已赴港定居),而在香港尚沒有獲得永久居留權,也還沒有居住滿3年,在其他方面與香港也無特別密切的聯繫,則香港法院可能並不受理其離婚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能向原住所地或國內最後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十五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 如果夫妻一方是居住在香港(是香港居民或者因工作、學習原因而居住在香港),一方是內地居民,則內地人民法院對該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 (2)即使居住香港一方向香港法院起訴離婚,居住內地一方仍可向內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六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1) 內地居民的夫妻雙方均在香港居住(例如因就學、工作、投資移民等原因而取得居住在香港),但沒有取得香港永久居留資格,內地戶口沒有註銷,則仍可向內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內地法院有管轄權。 5.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 針對涉港離婚案件的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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