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港离婚案件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据此,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可参照适用于处理涉港离婚案件。详述如下:

 

二、 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详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对涉外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针对涉港离婚案件的解读:

(1) 在内地结婚后双方均移民且定居香港的夫妻, 如果香港不受理其离婚诉讼,则当事人可向内地人民法院提离婚诉讼;

(2)但是,如果双方均已定居香港,则香港法院通常都会受理管辖其离婚申请,而在香港法律下离婚诉讼并非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受理(在香港法律下,婚姻缔结地对离婚案件之法院管辖权影响不大)因此,依据此条向内地法院起诉并获得内地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很小;

(3)198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也表达出相同的政策;

(4)   在福建泉州中院审理的蔡某与王某的离婚案件(上诉)中(详见涉港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内地结婚后,均已定居香港,一方向内地法院起诉离婚,内地法院以双方和子女均已定居香港、且部分婚姻财产在香港,香港法院受理更为方便为由,接受一方的管辖权异议,驳回离婚起诉。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针对涉港离婚案件的解读:

(1)  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结婚,并移民定居香港,如果香港法院以当事人的居籍地(内地香港同为中国国籍,并存在国籍的不同,只存在居籍domicile place的不同)为内地为由不予受理,则当事人扔可在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这种情况只可能在极少数情况下出现: 内地居民已经定居香港(例如通过单程证赴港,内地户口已经注销,在内地视为已赴港定居),而在香港尚没有获得永久居留权,也还没有居住满3年,在其他方面与香港也无特别密切的联系,则香港法院可能并不受理其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向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五条)

针对涉港离婚案件的解读:

(1)   如果夫妻一方是居住在香港(是香港居民或者因工作、学习原因而居住在香港),一方是内地居民,则内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2)即使居住香港一方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居住内地一方仍可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针对涉港离婚案件的解读:

(1)   内地居民的夫妻双方均在香港居住(例如因就学、工作、投资移民等原因而取得居住在香港),但没有取得香港永久居留资格,内地户口没有注销,则仍可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内地法院有管辖权。

 

5.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针对涉港离婚案件的解读:

(1)  如果双方已经在香港法院办理完成离婚,取得离婚绝对判令之后,又在内地就位于内地的婚姻财产的分割提起诉讼,内地人民法院有有权管辖。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运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三条)

针对涉港离婚案件的解读:

(1)在内地和香港对该离婚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例如一方是香港居民、一方是内地居民,则如果一方向香港法律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向内地法律起诉离婚,内地法院仍然可以受理。这时就会出现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同时处理一个离婚案件的的问题。(2) 一旦内地法院先做出离婚的判决书,由于香港法院承认内地的离婚判决,因此香港法院通常会终止处理。(3) 如何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就同一离婚案件都做出各自的判决,则内地法院将不会受理申请运行香港法院判决的案件。

 

以上解读仅仅就一般情况所做之解读,任何具体案件,仍需就具体情况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请咨询本所律师。

Tags:

No comments yet.

Leave a Reply

Name (required)

Email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Web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