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法院审理的涉港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方是香港居民,且在内地没有住址,那么,要顺利进行和完成离婚诉讼程序,必须要合法有效的将法庭文件送达给被告香港居民。如果送达受阻,将直接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拖延较长时间处理。与香港不同(香港的送达是由原告方律师行进行),内地法院的送达是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但有效的送达必须要原告方提供有关被告的相关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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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之间有关民事事案件送达的司法协助安排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法律安排》(“内地-香港送达司法协助”),其主要要点:
- 内地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香港由香港高等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 请求提交盖有印章的委托书,说明委托机关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案由性质;
- 应在两个月内完成送达。送达完成,提供送达回证或送达证明书;
- 送达司法文书,应该按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如果需要送达到香港,则按香港法律的规定进行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涉港送达的司法解释
2009年最高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这是有关如何进行涉港送达的直接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向被告人港人或港企送达的方式包括:
一、 在内地进行送达
- 如果港人或港企的法定代表人居住在内地的,可以直接在内地向其送达;
- 港企在内地设有代表处的,可直接送达到该代表处; 有分公司、子公司或业务代表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可送达到该分公司、子公司或业务代表人;
- 如被告港人在内地委托律师代理的,可送达到其委托的律师(除非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律师无权接受送达)。
二、通过内地-香港送达司法协助进行送达
- 如果自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委托送达后三个月内没有收到香港发回的送达证明书,视为送达不成功。
三、可以直接向位于香港的被告邮寄送达
- 受送达的被告签收送达回证或者邮件回执的,视为送达成功;
- 虽然受送达人没有签收,但从其他方面可以确认被告已经收到的(例如被告提及文件的内容、被告履行了司法文书的的内容、其他可以确认已送达的情况),视为送达成功;
- 如果邮寄后三个月,没有送达到,视为送达不成功。
四、通过传真、电邮邮件的方式送达
- 该司法解释没有就如何通过传真、电邮邮件送达进行详述。
- 如果通过传真、电邮邮件的方式送达,而可以确认被告已经收到该传真、电邮的(例如被告提及文件的内容、被告履行了司法文书的的内容、其他可以确认已送达的情况),应该视为送达成功。
五、 通过公告送达
- 如果无法依照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香港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在公告送达的同时还可以继续采用以上规定的其它方式同时进行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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